戊四:了知相屬相違之法
【盡諸成立與破斥,若待相屬相違性,測驗量之決定前,所作觀察相屬相違。】所謂一切量非量等之觀察,觀待於相屬相違之故,首先抉擇彼量又分為二:
己一•區分相屬性
原因有三:庚一•破斥義相屬性;庚二•覺識方面成立相屬性;庚三•成立相屬之量
#### 庚一•破斥义相属性
又分為二:辛一•破斥總相屬性;辛二•破斥各個相屬性
##### 辛一•破斥總相屬性
【二法同一為非有,同一相屬非有故,適住於各自體性,一切實事無相屬。】一切所知,別「實體」與「非實體」外,其餘非有。於實體亦可決定自他二方,若是自方,則不牽涉入他方,若是他方,則不牽涉入自方故,若是屆於中間,則無第三蘊。故依數論師之見,諸多法相揉雜於一法為非有,於一法非俱有自性與自之相屬性,各自單獨存在之相屬,極為稀罕。觀相屬論云:「若唯依他相屬性,成立依他又為何!彼故,於一切實事,無有真實相屬性。」
【某些愚者謂無實,亦有真實相屬性。】西藏學者有一說:離一與多等因相,非有諸所破事物。所立之法是遮無故,既無直接相屬,且非有所破事物,亦無遮反相屬,應存在無相屬因之過。故於「無實」亦存在直接相屬。然則若不明察秋毫,而謂觀待確定遮反相屬之說法。云:此不應理。
【無實事即無實體,若有相屬轉實事。】若依汝見,若是同體相屬則轉成自性因之實事。若是彼生相屬則轉成果因之實事,然而實事與無實事二者,非有同體或彼生相屬之定義。
【任一法不捨餘法,是諸相屬之總相,「實事」無相雜之故,實事無體性故無。】總相屬之定義:須於存在之二法,任一法不捨棄餘法故,彼既實事相雜,且於非實事無體性,故非有總相屬,彼亦於觀相屬論云:「某一相屬之定義,存在二法非具餘。」倘若欲許相屬之定義,不錯亂於餘法,不錯亂是覺法故,實義不趣入之錯亂與否之名辭。且又不趣入相屬之聲義,佛弟子與外道二者,欲許相屬之聲,真正之繫名謂「蔘賓陀」或各自之繫名「巴拉賓陀」,欲許二者彼此之間不拋捨。彼諸亦當不成立「實事」與「非實事」之相屬。倘若有一說:信樂不成立聲義而成立定義?依此二諦之名義與定義,相屬亦是同一時際之名義與定義。世尊亦於經云:「諸法無相屬」,亦是彼義。
##### 辛二:破斥各個相屬性
亦有三:
###### 壬一:破斥同體之相屬
【唯一同體無二法,無二法非有相屬,故所作性與無常,於義之中無相屬。】謂聲、無常、所作性等相異虛體,是覺識之區別,無相屬之義。
【設所作性與無常,虛體若不成立聲,成立三式非有故,謂同體相屬之義。】數論師與西藏某些學者,趣味相投,共謂聲、所作性、無常是同一實物,且存在相義虛體之義。倘若:虛體是覺識所作,則不能作立破之義,諸隨自喜悅於覺識法者與義不相屬之故。云:彼不應理。
【順同一義諸虛體,若有實義。則虛體,非無相屬因相屬轉異名或果。】所作性和無常二名聲,信樂於同一實物無不相符,然而於一實物二相異虛體,觀待於覺識之義法,或不觀待於覺識之義法,皆可。若別義外,存在相異性,則為所作性與無常虛體之範疇。若無同體相屬,則不能成立所作性為無常,且若存在同體相屬,則所作之虛體與無常之虛體二者,若為同體相屬,則亦是同一實物,虛體亦同體故雖欲許相異之虛體,實義終究無差別。雖於無差別虛設諸多名,如「月亮」與「清涼」之名。轉成不同之名辭,而非變成相異虛體。倘若相繫於彼生相屬因,當不轉成自性因。復次,所作性虛體若是常,則可能轉成恆常之實事,所作性之虛體若是無常,則以何而成立無常。所作性虛體法者為無常,以其所作性之故。若思維以其餘因相成立,彼亦需要,其餘因相詮釋故,如此一來將成無窮盡。故入行論之破斥數論師之時云:「神我、三自性,非理故無彼,無如是功德,彼亦各為三。」同一理論關鍵:數論師之自性與功德,若於實義欲許同體相屬與西藏學者們主張:若於遮反實義,欲許同體相屬,無非變更名稱於實義無差別。
###### 壬二•破斥彼生相屬
義有二:癸一•破斥因果之實質相屬;癸二•破斥因果之同類相屬
癸一•有三:
子一•破斥漸次因果之相屬
子二•破斥因果單獨性
子三•破斥因果之觀待相屬性,又分為二:
丑一•破斥前後因果之不應理。
【若非前後無彼生,若有前後無任一彼故實事與非實,無有彼生之相屬。】相異實事於同時,非有彼生相屬,而且非同時,亦若有火因,則不生煙果,是「無實體」。若煙生於虛空,則彼生之因—火剎那滅性,轉成無實事故。無論如何:破斥因果同體,非有相屬關係。觀相屬云:「因與果之實事亦,彼二者不並存故,盡如成立二並存,如是不並存相屬。」雖解述彼性,亦應覺識之連繫謂相屬,當產生分別識之述說。
丑二•破斥因果結合屆中相屬不應理:
【若謂存在「生與滅」之間結合之相屬。】外道或謂:壞滅火因與產生煙果之間,存在結合之相屬。云:不應理。
【結繫若常為非實,若無常則無窮盡。】結合之相屬若常則實事不應理,彼無實體遠離能所之故,不承許結合二者之作者,而且若無常,壞滅火後則亦壞滅結合相屬未能與煙相連,倘若於壞滅後,未生煙之間,欲許存彼結合之相屬,則不相屬之二因果之能作相屬不應理,彼能作相屬,以實有第三法故。雖有第三法,然若是能作煙火之相屬,則允許煙火二性相連性,又何須相屬性之連繫。倘若煙火二者和結合相屬之間,若亦須其他一相屬者,則轉成無窮盡。觀相屬論云:「若是相異豈相屬,若非相異因果何?唯有一他二不繫,彼二相屬豈何為。」
子二•破斥單獨因果之相屬:
【設若不觀待彼此,謂是煙火之相屬。】「相屬」:不需觀待於二法,洞見煙火等各個自性故,思惟二者相屬。
【雖洞見各個自性,當確定二者相屬。】單獨之煙與火若是「相屬」,則「無相屬」之情況為非有,既不觀待彼此,而且確立因果二者之相屬,應不能立,果因相和不可得因相,以其不觀待彼此之故。觀相屬論云:「彼無亦有故攝一無相屬。」
子三•破斥承許因果觀待之相屬有二:
丑一•破斥利益之相屬:
【若觀待因果相互,利益故不違相屬。】若謂,火是能利益,和煙是所利益故,觀待相屬二法。
【因果實事與非實,能利所利難合理。】若存在能利益之因,則不生所利益之果。若產生所利益之果,則壞滅能利益之因,以其不俱時之故。應非有利益性,喻如:能仁和遠飛。觀相屬論云:「此若攝於餘,何二待於一,觀待作利益,若無何作利。」
丑二•破斥無則不生之相屬:
【若無則不生相屬,雖左右等成相屬。】若謂:欲許不觀待於因,唯不生「果之名言」。相屬則牛之左右角和彼處此處和遠近等等皆應成因果。觀相屬論云:「為何同義相屬故,彼二若是因果性,二性等等相屬故,左右角亦得彼二。」
【若無則不生之義,相屬觀虛實故剋。】若謂非唯觀待於名言,若實義性存在「無則不生」之相屬?云:若無實質火,則不生實質之煙,或若無「唯火」之虛體,則不生「唯煙」之虛體。依第一種情況:實質之火不違越三時域故,信樂無現時見到之煙,則不生過去之火,應非能得實質義,以其過去之火滅盡之故。若承許得到「未來之火」然若無非因故則不生無果。於現時無有「無則不生」和「獲得」二者,以其俱時之故。依第二種情況,不區分實質煙火各個實物,欲許若無虛體,則不生虛體,則彼是分別識之連繫,實義之相屬關係不應理。
癸二•破斥因果相屬性之理論:
【自相雖無相屬性、謂因果相屬理論。】若謂因果自相雖無相屬,然而存在因果相屬理論。
【彼理若是因果性,無超越前述之過,若別彼另有他類,總類之際已駁斥。】若謂總類之相屬,彼為何?若因果為自相之說法,由觀察三時已遮止自相。除彼之外,另有其餘之總類。若總別二者相異則成勝論師所詮說之過,若總別二者無相異則成數論師所詮之過於前面破除總相之際已述及。
###### 壬三•成立遮阻其餘相屬性
【此俱性和聚集性,差別性和差別者,能作與相遇等之,遮阻欲許相屬性。】彼有二:
癸一•前期之詮說法:
【棗核能依於果盤,謂彼俱有相屬性。】果盤與棗核相異體性,且信樂不從彼生性,無「同體」和「彼生」相屬,然而所依和能依二者,俱有之相屬性。
【常之所依與無常,共許攝相會相屬。】唯「總樹」名等所依唯一常,彼之別相旃檀等等,能依於無常,攝於遇合之相屬。
【所作性與無常等,詮說攝集同一義。】猶如所作性和無常等相異名聲之相屬,或脊峰項鬍、角和四蹄等等,與「白花牛」相屬,或織物之經緯與毛毯之相屬,等等互不相屬之一切相異法,皆攝集於實義之合集相屬。
【其餘相異了知餘,謂能差別法相屬。】一切相異之柺杖,能知道持杖者等等,實事為能差別法之相屬。
【壞滅之因現時果,相屬謂結合相屬。】已壞滅之因,與現時之果二者之相屬,為結合相屬。
【大我和作業二相,存在能作之相屬。】常我和所作性無常能作之相屬。
【謂眼之觀見色等,是相遇之相屬性。】色與眼之聚合,或如身與所觸之聚合,一切緣取之際,謂相遇之相屬。
【主僕夫妻等等亦,是相屬愚者之說。】杜鵑和燕子或靈鷲鳥與天空等等,諸主僕和鴛鴦等之配偶,和「聲與義」能詮所詮之相屬等等俱分別識故,產生諸多幻相欲許實有義。
癸二•彼諸一切若破斥其一方有二:
子一•實義之相屬不能立:
【欲許實義相屬性,觀察同異故剋除。】彼諸俱有和攝集等等,若非實事則實義之相屬為非有。若具實有實事亦是同一體,則無相異,若是相異則無相混雜故,相屬不應理,前述已破除故,在此亦剋除。
子二•成立覺識觀念之相屬,然於其他不應理:
【俱有等若以遣餘,連繫則謂是能立。】彼諸俱有等等,雖然無實義相屬,然依汝見,若遣餘之連繫,則為何不能成立覺識相屬之思惟。
【俱有者等有能害,若無能害攝集二。】俱有者等彼諸存在妨害者之量故,不容許相屬。倘若無妨害量,則信樂成立覺識之相屬。然而不違越於彼之同體相屬與彼生相屬之範疇。
【云何存在妨害量。】果盤若不產生特別之利用,於棗核則轉成不能托住棗核,以其無利益故。雖不利益,而能托住,則核桃非有掉落。若產生特別之利益,則產生於前時不能托住,而後時能托住,無超越於因果之軌則。釋量論云:「於墮性棗等,亦能生彼境。」攝集之相屬,亦非攝集所作性、無常。而是所作性與無常同一義性前已述及,亦不承許脊峰項肉等等為攝集相連之有支實物。項肉等之聚合者,攝集諸分支,而產生聚合之團丸,如積集微塵而成山,或聚集青果而成「蘊」,是利益性之因果。集量論云:「彼生多義故」。與「實繫餘義故,少許塵當生。」量決定論云:「設置聚合因,是聚合者性,無彼諸無彼,如牛性具角」。從經緯而製成毛毯亦非攝集之相屬,以其可現不可得故,釋量論云:「根非緣和合,不見有連繫。」若思惟不現見相屬,則彼非可現之攝集分散,應不需毛毯,以其毛毯從經緯而織成故。若思惟彼性為相遇集合之相屬性,彼應不違越於因果,以從先前之緯線,謂之毛毯而產生餘法之故。釋量論云:「言彼縷之衣,謂縷織作已,說後起為果,任何非一時。」又云:「差別所別事,連繫世間論,受已而總合,如是知非餘。」若執取能別法←柺杖,所別事←士夫,則設立所別法←持杖者,謂別法之相屬,是外道和因明學者之相同說法。若如是,果盤與棗核或火與煙,亦是餘相屬,為何破斥之?於彼同時之能依所依或火煙之實物,不許相屬性。從前一剎那之果盤與棗核之因緣,謂棗核不失落,產生餘相屬法,若謂「火煙亦從前一剎那之火隨而產生後時之煙,是因果性?此亦如士夫與棍杖俱時不許為因果。從前一剎那單一之「士夫」和單一「棍杖」,謂後一剎那之持杖者,產生餘法是因果性。然若謂從設立果因相證成立因,此如何成立?信樂果盤與棗核和聚合與聚合者等,一切情況相似,若可能相似則功能相同,若不能相似則功能不相同。倘若承許不能相似亦是因果,為何相違?如灶之煙火,彼故,能差別法之相屬,成立因果,無知之愚者們主張「俱有」與「攝集」之相屬等等一切情況,以無知故,成立因果,須承許是類似外道之主張。
【復次,數論師信許,如燃燒鐵丸與火,謂之揉雜無分別。】燃燒鐵丸已成為火焰之下,亦成立因果相屬,此道理無知者依數論師之主張,允許摻雜一體而成,同體不分性,若如是攝屬因果相屬與否,於法稱論師一切量論之建立皆喪失作用,以其遠離七支量論故。
【法稱論師所捨棄,愚者取諸多惡見,服藥爾後所吐物,捨狗之外誰食之】屆中之偈頌。
復次,勤勇所發差別於所作之聲等等之根本實體無相異。能別法,明示同一體相屬。結合相屬於破斥因果相屬之際已遮除之。欲許作者業,所作之相屬?業果者,如作者天授,烹飪作業,應觀察彼「相屬」,作者是常或是無常。數論師之見:作者神我常食者非實作者之義,自性無作,謂俱五法之我,色、聲等五境,唯前五識之受用境,欲許作業之相屬。勝論師主張:梵我:物質是常(常我、作業者、異熟、食者)等俱有四法,若彼神我是實有受用境,則應變成無常性,俱有其他心者故,欲許謂受用者,為能作之相屬。以上諸此不應理,常我為能作之相屬,若彼(常我)產生差別,則轉成無常,若常我不產生差別,則作者亦無少許所作性,為相屬實無目的。若謂:常與無常之相屬性雖無少許所作,然而「業」、「作者」、「無常」實有能作之相屬?若天授實有蒸煮「天授」與「大米」,則蒸煮所作無不生故,若生作業則遮除「天授」與「大米」後變成無故,若彼諸之間,豈有相屬?若謂大米是所蒸煮性,於彼時無「作者」與「業」。如是作者亦應知由眼根之對色作業謂能看,謂:作者由能緣聲(耳根)、具聲之作業謂能聞。若眼識能產生能緣色,則無須眼根與色。若實有眼根與色境,則無有眼識故,謂「以眼根看見色體」無相屬關係。彼故諸法剎那滅,應無作業,以其需適住能所作事之故。釋量論云:「所作行饒益,無成無觀待,此亦有殊勝,剎那性何作」謂之等述說,故如來亦云:「此無我眾生,作者不可得」之說。
諸法無作之說如理成立彼故,遮除眼與色相遇之理論。如是主僕和配偶等亦彼此身與命共住,若有饒益則不違越於因果相屬關係。若無饒益,則非屬因果相屬性。彼故,應知一切增益之相屬,若實體無相異,則不違越於同體相屬,若實體相異且有饒益,則是彼生相屬關係,若無饒益則無相屬關係。
#### 庚二•成立覺識之相屬
有二:
##### 辛一•云何覺識相屬之法
【如思維世間名言,分集與先後分別,證成所取之境故,謂相屬關係合理。】承許一切實義,存在一與異體性故,不可能有相屬關係,然而於心念上成立遣餘方式之相屬,喻如:於瓶之自相性,作差異分別遣餘方式以非腹膨起,非剎那間,非因緣生,斷除實相以名聲分別之瓶,無常所作性,攝屬虛體之分析,彼諸攝集一體而以遣餘之方式,認定同一體,假立同體相屬。雖彼諸覺識法隨自喜歡所作性故,非毫無理由作分析與攝集。聲:相異之分別境和能依世間共許之名言,無相違。釋量論云:「名義諸具者,互異即此種。」「如世間所許唯依如是許,遍立能所立,為入勝義故,諸智者所作。」彼生之相屬而且又是物,不可能有同時與前後二者之實義,「前時所見之火」,「後時所見之煙」,「現量不可得」三組等等,信許覺識成立之相屬。若實有義之相屬,則三組等須何分別設置之。觀相屬論云:「從諸現量不可得,因與果之諸行境,如相屬義詮總為真實是分別虛妄。」量決定論云:「真實諦:實有亦法與有法之實事非少許有,至於這些相屬唯僅於覺識之設置。」釋量論已述及。不可得亦可現不可得故,成立無瓶之名言,和遮除因故壞滅果,和遮阻能遍因故,壞滅所遍。雖無實質相屬,於遮遣之方面,同體相屬與彼生相屬。彼亦於量決定論云:「覺識上所作之相屬。既無實亦以何破滅之。」
##### 辛二•斷諍
有二:
###### 壬一•覺識上同體相繫之斷諍:
【所作無常心相繫,若成實義,義相繫,若不成立彼諸義,則為非能立之義。】彼諸所作性和無常,依覺識上之相繫,若成立實義,則雖詮說:「無義相屬。」然而轉成實有相屬。若不成立實義,則所作性應不成立聲無常,以「相屬」不存在於義之故。彼故,覺識相連繫,轉成隨自喜心法。
【「假立」趣入實義和,不趣入義有二相,趣入故得所取境,容許相屬另一非。】不顛倒遣餘之假立方式,應容許現見彼覺法趣知義法,喻如:聲分別所作性和無常。顛倒遣餘不容許趣入義,喻如:聲分別「常」和「非所作」。前者可獲得所取境,故容許相屬之名言。後者未獲得所取境故,視為非相屬之名言。釋量論云:「如於珠燈光,以珠覺而趣,錯知雖無別,於作義有別。」彼故顛倒遣餘之旨趣,諸隨意者之覺識法,能依於實義故。
###### 壬二•彼生相屬之斷諍:
【於若無則不生義,若無則轉無彼因,若實有則彼義性,轉成實事相屬性。】若於相屬之境火中,雖無相屬關係,然而於相屬法煙之中—此煙,若無火則不生,若無實義,則煙應成無因,若有實義,則彼煙性為實事之相屬。
【實義之煙若無火,則唯「不生」雖許有,認持先後之相繫,非分別故不相繫。】於實義來說信許無因—火,不生其果—煙,若無先前之火,當不生現時之煙,謂結合之相屬,分別性非所作,不可能有實義之相屬。故謂無則不生之相屬,亦應是覺識上之遮除。釋量論云:「連繫過已遣」謂之。能破因之相屬之斷諍,亦應如是了知。
#### 庚三•能立相屬之量
有三:辛一•能立定義;辛二•認定彼諸相屬之事相;辛三•如何確定彼諸之法
##### 辛一•能立定義
亦分為二:
###### 壬一、若謂能立同體之相屬,相異虛體存在於同一義,以何量來成立?
關於此問題有二:
癸一•能立名言之相屬
【定義與所表名相,總相別相之相屬,錯亂之觀察證成,同一實體非其餘。】脊峰垂鬍和牛之名言之相繫屬,亦俱有脊峰垂鬍性—謂「牛」,「名」、「義」誤覺為同一體,成立同體相屬之斷定詞,應無同一實義,增益名相不存在於實義故。總、別相之相屬,亦唯獨一「虛體」 和聚合二「虛體」之樹,和沉香樹錯覺是同一體,而作「同體相屬」之決定詞,於實義上而言,「總、別相」已遮阻同一實物。
癸二•成立意義之相屬
若謂實有所作性和無常是同一體,如何成立?此有三:子一•成立根本因相;子二•決定結合之義;子三•斷除彼未定因
子一•成立根本因相
【凡存在必滅如瓶,聲亦存在。自性因】設立本論題決定結合之義。任何存在之實物彼必剎那滅。喻如:瓶。謂聲亦存在為自性因。
子二•決定結合之義有三:丑一•聲有法;丑二•所立法;丑三•因相之義
丑一•聲有法
吠陀之聲等敵論者承許聲是常,誤為義自相。
丑二•所立法:
彼生於同一剎那,不住於二剎那之性質者。
丑三•因相之義有四:
寅一•認定因相之體性
信許設置「存在」或「所作性」任一皆可,然而不欲許某一微塵、神我、自在、或「吠陀之聲」等之所作。於覺識上安立不成因相—謂「存在」之設置。欲許彼諸神我、自在為實有,然彼實有,思維亦非因緣之所作性非有故。其後於所作若成立彼之覺識,則謂:「所作性之故」設置因相成立。
寅二•破斥其餘之觀察:
西藏有一說:實有義,若作為「能作義」—產生效能,則轉成觀待者之因相,若欲許彼主張,觀待差別與真實。如於「滅果」與「存在性」謂之觀待者,和無觀待於存在謂之絕對者。觀待能作義與作義者故,非絕對者。故存在是實事。或謂彼實有之定義,非增益之相之說法。此不應理。所作性:謂以何種因緣之作用,觀待於作者。若詮說「實有」,唯僅不觀待於因緣驕矜自滿以為實有故。
陳述觀待與否之後,觀待作義者,而設立觀待者,應不了知量論之旨趣。倘若存在義能作非增益之相,則無實體之相。是增益性須作「實體之相」故,若欲許彼「實體相」,則謂實事之定義為何?爾後才能設立故,非究竟義。若觀察「非增益之相」則喪失其意義。西藏多數學者主張:欲許既無實且存在」。若如是實有性未必能成立無常。實事與無實兩者,皆以「存在」為因相之故相似。若謂於唯「存在」名,即唯「實事之存在」名;與唯「無實之存在」名,二名皆存在?若謂:彼「無實之存在」為何?若為能作義,則轉成實事;若為不能作義,則無少許有,雖設唯「存在」之假名,然是無實性。且若設置因相,唯「存在」名轉成不定性,須如是設立:是「實事之存在故」謂之。法稱論師之無垢量理,掀起唯此惡見混淆,彼諸愚者之心如何安然適住。
寅三•自宗:存在之定義
即能作義。法稱論師作如是說。
寅四•斷除彼之不應理
然若問:斷相續心或外界之實事,最後之剎那非能作義故,應成無實事?彼諸亦是與緣不相遇故,若相遇則能作義。
子三•斷除彼未定因有二:丑一•無觀待因;丑二•妨害量因
丑一•無觀待因
【凡生唯一是壞滅,彼能壞滅不需因。】產生實事作用或彼存在性。若產生於第二剎那,則設立「第一剎那壞滅」名,謂:「毀壞後寂滅」之說法。云:無少許成立。如云:「無因故壞滅,自體隨屬性」謂之。無觀待因分析有二:
寅一•設立無觀待因相
任何體性參觀待於餘因,決定彼之體性,因剛聚合之後即產生壞滅之果。如無觀待於餘因,實事壞滅亦無觀待於餘因謂自性因。
寅二•斷彼無觀待妨害量有三:卯一•斷不成因;卯二•斷未定因;卯三•斷極成過
卯一•斷不成因
【壞滅觀待餘因故,此無觀待不成立】若謂:瓶或樹,唯「存在」名不轉成壞滅,然而如「槌」或「火」之他因能壞滅?觀察此見解。
【所毀滅之實事「因」,「毀滅」成二無實者,許趣入壞滅聲義,於二者亦不需因】謂「毀滅」彼名稱(名聲),如「瓶」或「樹」之實體,緣於其毀滅因作用,趣入毀滅轉成無實。法稱論師云:「實事毀滅之時,謂無餘因毀滅性,是實事故。毀滅性除產生於實事本體外,無觀待他因之旨趣。「毀滅成無實」安立壞滅之時—「無因」,以無依他滅因之旨趣,彼壞滅性是無實之故,依二者之概念,亦說明「壞滅」無需他滅因,若不知此密意,敘述量論變成混淆不清。
信許成立無觀待唯此「壞滅」性,然而應知終究無此壞滅因,觀察壞滅相而破斥之。
【瓶滅無待無實因,自成實體何需因,他因所作彼不滅,彼故成立無滅因。】若以槌子等因能毀滅瓶,則彼「毀滅」為何?若是無實,則壞滅「由因生」相違。若是由因生,欲許無實亦轉成實體,如苗芽。「壞滅」本身若作實事解,則實事可了知二自性。「瓶」無須自作,陶師已作成故。若謂除瓶外是他作?彼滅因—槌子,除瓶外餘他一「槌子」或「陶片」,或除彼二者外,另一他滅因觀察之?槌子非能自槌。若陶片所作性,為瓶之近取因與槌子之俱生作用而產生陶片,亦是吾等所承許。倘若捨棄陶片是滅因作用?若瓶滅產生陶片安立產生壞滅因,則如蠢者「安立」如牛之名,無所諍論。
倘若如一盞燈←產生「燃燒之燈心」和「遮除昏闇」二結果,一把槌子擊破瓶子成「無」和「陶片實體」二者同時產生?一盞燈俱時作用之分析故,雖產生諸多結果。然而擊破瓶成「無」和陶片之實體二者,豈有相似之所作境?若除「槌子」或「陶片」外,有一他擊破作用?則其他之作用性,瓶不轉成無常。復次,若謂是槌子擊碎瓶,間接產生陶片應成火之所燒燬?若如是陶師亦攪碎泥塊,瓶非成所作性等極成過,彼故欲許瓶壞滅有內外兩種情況。不需壞滅因成立量,證成無觀待於滅因。如是云:「以無果住故,說滅待因者,一切能滅因,說皆成錯誤。」之述說。彼理論性於釋量論云:謂樹之壞滅因是火,是吠陀論師所承許。彼樹壞滅若與樹是同一體,則樹已產生壞滅故,又何需要火之作用。若樹壞滅與樹相異,則樹轉成不毀滅,若承許如是,應恆常見到樹,以其不滅之故。倘若產生彼火性是毀樹故,不現見樹?若實體由他生性由他滅極成過。若樹是常,則雖火自生亦須火自滅。若樹是無常,亦樹自身毀滅故不需火。若謂產生彼火性掩蓋樹而不現?樹應非燃燒,唯掩蓋後成無故謂遮除之。如云:「由火生餘義,其壞無實故,薪應猶可見,若彼由此壞,如何餘壞餘。」
【壞滅無實因作用,間接成立謂無待。】諸俱壞滅因之說者,謂「壞滅」思維無實之體性之作用後,謂「無實因作用」,承許彼說應成立無觀待。
【無實滅因之作用,因無少許之能作,義相似。喻於無實,猶如無「見」與「見因」。】若結合法稱論師之旨意。釋量論云:「彼因亦無能」故。彼之論疏:至於「亦」之名辭,遮阻無實作用之事物,謂:「亦」之義,基於此原理。若承許彼毀滅之因無實之作用,則間接轉成謂:「無能作」。若如是壞滅因滅除自性之事實,依此承許「滅因無少許作用」。因此,此壞滅因遠離能所故。實事之壞滅性,無少許所作故,成立無觀待壞滅因之旨趣,喻如:無實—無見和無見因,虛空無禪修與無修習因,或修習不作意和不作修習意等等是同義。
卯二•斷未定因:
【具全組合如苗芽,此無觀待亦未定。】有一說:種子、水、肥料之組合具全後,已無觀待於他因。若謂:「現見不生苗芽故,彼因相未定。」云:應非如是。
【若觀待彼諸組合,所轉成故未定。】觀待彼諸圓滿組合之故,不適用於無觀待之因相。
【謂所作亦待時間。】然若謂:所作性既已存在壞滅,且觀待其他時間?
【若待他時彼所作,「轉變」壞滅成無待,「不變」如前無滅住。】所作性之壞滅,若等待時間之中轉變,則成立無觀待壞滅。若等待時間中不轉變,則如同前時,體性無差別之故。且後時應不壞滅,彼故,從觀待於時間。後時壞滅性,無觀待於「最先」成立性,證成剎那之壞滅,如莊嚴經云:「最先不滅終不變」。
【聚合不變是一體,不成立此之因相。】若思惟泥土、種子等各自之體性是不變之自體故,觀待形成「相續因」不成立。
【如聚合性後時生,同一故轉前時生。】如泥土、種子等等聚合之最後剎那生長苗芽,若先時唯「聚合性」應生長苗芽,以其是同一自體故。
【若同自體有礙故,不決定生長苗芽。】倘若雖同一自體性,然而最先聚合之時,可能有障礙故,未決定生長苗芽。
【障與無障相異故,欲許同一轉成二。】前後之聚合二者應相異,以其是障礙聚合與無障礙之聚合故。
【青稞聚因,雖無待,稻穀之苗芽生長,不生稻穀之苗芽故,此之因相為不定。】倘若謂青稞之種子等亦觀待稻苗之生長後,而適用無觀待之因相,彼因相由於不生稻苗故,致使彼為不定因。
【觀待稻穀種子故,是不成立無待因。】觀待稻穀種子之體性故,當不成立彼是無觀待之因相。
【實所作非剎那滅,若謂觀待壞滅因。】倘若「實有」或「所作性」,亦非各自剎那滅,觀待槌子等壞滅因之故,謂無觀待之因相不成立?彼二應不相似。
【觀待苗芽各自因,無待餘實事滅因,無需無實壞滅因,故不需餘能滅因。】生與不生稻穀與青稞等等果實之自性,是觀待各自體之因,而非觀待互相之因,彼故,非彼因→即非彼之自性,倘若「大種」與「大種所造色」無差別,則「因」與「非因」之差別不應理?曰:應無相違。一切「相異」與「無異」之差別,「因相異」與「因無相異」之作用故。一切境、時相皆相異,若無觀待其相異因,則不生成立現比二量故。彼「所作性」或「實有」之壞滅,若是實事,則從自滅因而生壞滅故,不需要餘他滅因。若壞滅是無實,則亦無產生滅因之故,不需要餘他滅因。彼故外道主張任一瓶柱……等皆可,欲許壞滅因與否皆可,承許壞滅性依前時,亦成立壞滅之自性,倘若不成立壞滅之自性,則後時亦應不成立,自性無差別之故,彼故產生無滅因,或欲許無壞滅(作義)功能;彼恆時不壞滅,或一切時不造作,須承許其一種。彼承許應非有,瓶等後時之壞滅或現見壞滅功能之故。彼故成立無觀待因。
卯三•斷極成過:
【實相違成同一物,彼性待他不應理,有無質礙相似之,三過於此不滅除。】
辰一•吠陀論師或謂:
若無壞滅因,則彼壞滅轉成無實,若是無實則轉成為常,若如是瓶—「無常」和無壞滅因—「常」二者實質相違,於瓶中成同一實物謂詭辯之,引述釋量論云:「壞雖是無因,常故有事壞,同時俱有者。」此不應理,於已壞滅無因故,既是無實應不轉成「常」。吾等承許無實為無體性,觀察常、無常亦攝入實事而言,而非攝屬無事,前已述及。彼故遠離「常」、「無常」是同一體性之過。釋量論:「無豈是常性」。然則已壞滅無效能是無實,故彼壞滅當不破滅實事故。若欲許此主張,謂實事轉成常?曰:應非如是,轉成他義之壞滅,不欲許無實之壞滅實事故。釋量論云:「於無則不犯,事不壞過失,不許諸有事,由壞而壞故。」若謂:云何壞滅?不欲許彼已破壞成為無實體,是壞滅,然而從自因第一剎那生起唯「不住」至第二剎那之後,謂壞滅之說法,不承許謂「毀滅」實質法。釋量論云:「為知有事壞,不觀待餘故,心增益彼異,說彼住無因。」
辰二•斷除觀察自他壞因之不合理:
勝比外道或謂,設若壞滅無因,則如前述所設立神我,彼壞滅若是彼實事性,則壞滅是實事之故。認為:壞滅應非已壞滅,是別實事外之餘他,則應現見樹性或瓶性壞滅之過咎相似?云:已壞滅若欲許是實事,則觀察實事是一或異,攝屬不違於此二者,於此壞滅無體性,不產生與實事一或異之過失。釋量論云:「無彼少許過,僅是成為無,有則此分別,成與事繫故。」「說言是無者,亦是非有事。」
辰三•斷除有無質礙相似:
若所作性或實有相似,非有「常」「無常」二者,同是實事於自境能作礙產生餘實事。具有質礙之瓶等和不能作障的「覺識」和「現相」等等之無質礙,二者不可能相似?曰:不相似。「所作性」或「實有」唯「產生」性是無常。彼作「無常」和「常」之因無異而生,然而有質礙無質礙二者成立從相異因而生故,豈有相似。如是釋量論亦云:「如有具生者,則許有礙性,如是諸有者,有是可壞性。」如是設立「有非生則生」之答辯,由因性決定,果性則決定無諸異因故,無常性無異。」
丑二•妨害量之因相亦有二:
寅一•因明:前期學者之主張:
【如烏鴉許是白色,謂實事不相違常。】外道自在派有一說:如現見大多數烏鴉為黑色,然可能百中有一是白色,實事之功能錯雜故,雖瓶等大多數是無常,然而,自在等產生唯一常。彼故觀見瓶等最後相續壞滅故,這些雖成立無觀待因,自在等是自然而生故,所作性之因不成立是常因,以其不現見最後相續壞滅之故。不成立無觀待因之無常故,雖成立實有之因相,亦當不成立無常之所立宗,彼故,適用於異品因故是未定因之說法。
寅二•破斥前期說法有三:
卯一•觀前期說法不應理:
【彼因若非能作義,是無實故義相順,彼能轉變常喪勢,若無轉化違能作。】自在派等欲許「常」彼為何?若是非能作義,則常雖假設「實有」,然「無實」之名故是無須諍論。倘若「常」是能作義,則彼能作業之時,從前「常」之自性轉化,則轉成無常,喪失「常」之勢力,若不轉變,則相違能作義,別「不能作義」之外,無轉變之故。
卯二•成立妨害量因有三:
辰一•設立因相:
【任何無作彼無實,如虛空常能作空。】任何彼能作義性空,應存在性空,如虛空。自在派等常亦能作義,性空謂之。於異品「常」破除「所作性」「實有」為因相故,是妨害量之因。
辰二•認定結合義有三:巳一•有法;巳二•所立;巳三•因相
巳一•有法有二:
午一•自宗:
【有法是常之遣餘】有法:承許彼自在常等名聲,認定義自相。
午二•破斥他宗有二:
未一•欲許自相為有法之破斥
西藏某些學者,唯「住於所知,剋除壞滅」—即實義,謂是有法,曰:成立常之自相,為所知之說法,非法稱論師之旨意,前已述及。
未二•欲許聲義為有法之破斥
有一說:聲義是有法,應不應理。單獨「聲義」無相屬能立能破所作之自相之故。
巳二•所立宗:
【遮實事性所立法】所立法,雖樂許了知非所摒除之顏色之義,「所作性」或「實有性」之空是遮無性。
巳三•因相之義有二:午一•宗法;午二•成立遍相
午一•宗法有三:未一•破斥他宗;未二•詮自宗;未三•斷諍
未一•破斥他宗有二:
申一•破斥現量之成立:
【謂宗法現量證成】有一說:常頓時漸次之能作義性空,欲許成立宗法現量。破斥根本實事「常」為不變之分別和所破事轉成作義者之分別,認定二分別相違。間接從自證識之領驗力,成立二境相違,謂「常」剋制能作義之說法。云:此不應理。
【緣所破生量不需】於能破者緣持所破斥事物產生正量不需要遍相之故。
申二•欲許成立唯一自證識之破斥:
【某謂經驗知是一】有一說:常「能作義性空」之宗法,經驗了知常「不變」,自證識之證成彼常之境不變之相故。若唯「轉變」剋除之,則亦剋除頓漸之能作義故謂證成唯一自證識。曰:不應理。
【非變成邪知見性】經驗上認知常「不變」之分別,成立自證識故。若剋除頓漸之能作義者,應不可能產生外道所主張常是作用者之邪見,唯一自證識剋除「常」為能義者之故。
未二•詮自宗:
【彼故剎那之性空,滅能作義成立因。】彼有二:
申一•設立因相:
任何不變性為無頓漸之作義者,喻如虛空,自在派等主張之「常」亦屬不變性,謂能遍不可得因。
申二•成立法有二:
酉一•宗法
是敵論者承許「常」為不變性。
酉二•不變性(即常)
週遍於無頓漸之作義者,應成立遮阻他一方,如是常—不變;若是俱時作義則為同時,若作業後而設置(常),則「作用」與「設置」之際二者存在差別則應成無常以變化之故。復次,若一次之作用即一切事物皆作,則未來之一切事物應呈現於現在,以其同時所作故。然若亦可(許)後時作用,則喪失同時作用之效力。倘若常性是漸次能作義,則從先時不作之時際乃至後時作用,其間若是變化性應成無常;若是不變性,則後時亦應不能作用,從先時迄不變性故。法稱論師云:「云何能作義,於此真實有,彼漸次與否,違故為剎那。」
未三•斷諍有二:
申一•遮阻(能作義)斷金「常」之際不剔除作義:
【諸自性常既暫時變故,謂作義應理。】雖「常之自性」不變性,然而暫時變化故,謂能作義。云:不應理。
【二者相同違二法,若是相異違作用。】常之自性與常之暫時相二者,若為同一體,則相違變化與否二分法,若是相異則暫時(變化相)為無常性,雖是能作義,然而自性常故當不能作義。
申二•斷除—「常自性」與「能作義」不相剋:
【若謂雖無剎那滅,轉成粗相為實有。】「常」雖無剎那滅,然而轉成粗相,能作實有之故。
【首先若無剎那滅,豈有粗相之轉成。】若從最初無剎那滅,則後時亦轉成粗相應相違,彼第一剎那生,第二剎那住,第三剎那不住之自性;若於第二剎那喪失勢力,則阻礙住於第二剎那之自性,而成立剎那滅之道理。若第二剎那不喪失勢力,則從住於第二剎那之第二剎那,轉成住於第三剎那。以其不住於第三剎那之故,則非住於第二剎那。從彼之旨趣剎那「安住為非有,最先不滅終不變。」經莊嚴論之說,餘諸多斷諍,若了知剎那滅真實成立,自行解脫故不須斷除。
午二•成立遍相:
能作義性空故週遍所作性或實有唯空。
【經由遮除能作義,成立週遍無實性。】實體之定義是能作義,彼剋除常故,當成立常遍滿無實體,喻如:虛空。
辰三•認定之因類有二:巳一•云何因類?巳二•斷「無觀待」、「妨害量」二種。
巳一•云何因類
若滅除「實有」或「所作性」之定義則是滅除其實義。若滅除其名相則是滅除名言。
巳二•若謂「無觀待」或「妨害量」任一當成立遍相故,且二種無實義。
【淨除妨害量之道,詮述無待非旨趣。】有一說:「無待」解脫為淨除妨害量之道。非法稱論師之旨意。
【邪見之二相對治,彼故亦有二相因。】關於「無待」,某些外道,欲許諸實體若與「滅因」相會合則壞滅,若不相會合則不壞滅,若承許壞滅則不觀待因,當成立自滅因。「妨害量」,自在派與吠陀師等欲許是「實體」,雖與壞滅緣相會合,而不壞滅。彼實體無滅性,謂觀察「能作義」與「不能作義」後而破滅之。彼故,於承許壞滅不攝入妨害量,與欲許不壞滅不攝入無待因故,是相異境。
###### 壬二•確定彼生相屬關係
有三:
癸一•駁斥他宗
【謂因果立五漸次,極成過故不應理。】某些學者認為:因果現量能確立五漸次,首先不緣取因果二者,其後緣取因,其後緣取果,彼後顛倒因故,不緣取因,爾後,顛倒果故,不緣取果等五漸次。唯「此說」應不確定,暫時性之隨行遮阻,如:鼓聲與日光亦有之。若確定自性之隨行遮阻,則攝集於三漸次性。然而某些學者,若謂從現見因果二者,其後,不現見因,其後,不現見果謂確定三量之說法。因果二者不可能於同一時現見。若漸次地現見因果,則現見二者,與不現見二者,形成四種。復次:彼非唯「暫時性」隨行、隨遮,若確定自性隨行、隨遮,則應無相違。法稱論師亦云:「常無待因故,能力難了達。」若實有,則當不成唯「實有之隨行」之名。若遮反所立法則須遮反因相之虛體性。有一說:此應未定。以確立虛體之三量,不能立產生煙,當不成立從火而生。唯「剋除非彼而生」名,當不成立從彼而生。如煙之聲義,剋除「從非火而生」,故當不成立從火而生。云:不應理。煙之聲義是無實性,譬喻豈能相似?若是一實體剋除從非彼而生,則是成立從彼而生,如所作性剋除常故,則成立無常。有一說:煙從火而生,成立現量故,不需要餘他一能立因果謂之說法。亦不應理;現見火煙同時非因果,從現見前後確立因果亦不違越三漸次。關於「現見煙生」是唯獨「煙」,不需觀待於火。
癸二•詮自宗有三:子一•因果總相之定義;子二•能確定因果量;子三•彼諸斷諍
子一•因果總相之定義
【因果是能所饒益,亦作近取俱生因。】因果二者,無總相,若各自分析:因之定義「是饒益他法」。果之定義,「他法之饒益」因亦分為二:
A:近取因:是饒益於果之體性。
B:俱生因:饒益於果之差別。彼故,種子之定義,亦若與緣件相遇,則能生果,西藏學者有—說:謂「能產生果作用」為不應理,以其唯獨種子,無功能故。釋量論云:「故各別無能,合則有功能,謂彼諸是因」之說。
子二•能確定因果之量:
【彼亦隨行隨遮之,方式三漸次二相。】
A:不可得之前行三漸次具差別,首先:於淨地由火煙二者,可現不可得於現見火之分別心時認取火之遣餘。爾後,現見煙隨生之分別心認取煙之遣餘後,此現時之煙若無先前之火則不生,俱分別覺識心能確立因果相屬。
B::復次:可得之前行三漸次。首先:不現見產生果(煙)爾後不現見能生之因—火,其後不現見產生之果煙三者。
「此」是前際不定因,關於「前者」攝入後際不定因,依「前」「後」二者亦是三漸次。法稱論師云:「任一若見、見不見,若彼不見為不見,至於是彼結果性,無開示士夫亦知。」等故敘說,隨行、隨遮二者,是二者之旨趣。心和樹或境與意識等等諸不能確定因果三漸次者。某些樂許謂:觀待前後故,成立因果三漸次,然而應以遣餘性方式能確定彼諸因果關係。釋量論云:「何類從何成,無別如火薪,餘未見因者,正知由彼成。」
若如是,前時不可得因,既剋除從餘因生,成立不可得果之虛體。前時「無」和後時「生」二可得因之剋除「根本不生」與「從無因生」後,而成立果之隨行故,剋除三種邊見因果之定義;成立隨行、隨遮二者故,當成立隨行果之三漸次和隨遮果之三漸次。
子三•斷諍有三:
【不成定義極成過,餘錯覺故不害此。】
丑一•前時不可得故,不成立果虛體,可能不適於如是果。
若謂雖現見產生唯「彼果」,然而應不剋除從不可現前後世之其他因而生,於痛苦和快樂產生業或病苦之感受,猶如魔和佛?雖不剋除於不可現之火煙,如是設立等等,然而在此成立以自性非隱蔽之火煙因果故,無過。
丑二•極成過
若謂:非因果之根莖變化和昏闇或果之總相和因之別相,既從相異相而作隨行、隨遮之故,應成因果?昏闇:不作根莖之變化,和不能隨行隨遮作根莖變化虛體現相及隨行、隨遮,現見如彼昏闇及作隨行、隨遮,果總相和因別相,應無過份遍相,從「所知之煙」和唯僅「所知」名二虛體,首先所知之煙是果性,第二唯「所知」無虛體故,不適於定義。
丑三•斷除餘顛倒有二:寅一•從非因不生;寅二•若從非因生則成立前後之因果
寅一•從非因不生有二:
卯一•破斥欲許從非因生
現見從非火蟻蛭頂生煙,或非種性牛糞生青蓮花,或從綿羊角生茅草等等未確定。
【任何從非因而生,是彼則非彼之果,外相相似之顛倒,唯止彼名之虛設。】凡非因,彼不生彼之果,彼故,彼蟻蛭頂,若是煙,則應從火而生,若不從火生,則應成非煙,謂之樂許成立唯名。法稱論師云:「若帝釋頂上,是火性即火,然非彼火性,豈由彼生煙,煙因自性火,具彼能差別,若煙由非煙,因生則無因。」煙於「火」和「非火」二者,錯亂虛體故。應非彼二者之果,與不由因生且從非因生故,應成無火因和非「火」和「非火」之果故,應「非煙」性等三者。如是於火義中,有三過。於蟻蛭頂之上有三過,亦容許組成九過。彼故,蟻蛭之煙和牛糞之青蓮花相等,雖虛構彼名,然顏色效力和味道等等,若各個分析則不相同故非青蓮花之性,極盡詳析各項諸果,謂無顛倒因,此為果因相之妨害量之因相。
卯二•遮阻從非因而生不應理之斷除
倘若成立從非因而生,非彼(非因)之果,則石熨斗之火變成非火,火之因不從薪柴而生。然若是火,則蟻蛭頂(煙)亦不由火因而生,煙亦相似。若彼蟻蛭頂不從火因而生故「非煙」。則石熨斗亦不從樹因而生故「非火」。若謂彼名熨斗是實火,則前者蟻蛭頂亦是煙。云:不相似。
【石與樹等非火因,火因是火之微塵,微塵攝集一體因,是石、樹等,如五根。】欲許石、薪柴等為火之近取因,若是一諦實義吾等猶如從一切物質而生。欲許色、觸、香、味之聚集微塵。不欲許,單獨微塵顯現粗相,火之近取因是火之微塵性,「組聚各相因,是具聚合性。」關於石和樹是觀待能聚合「火之微塵」之一方是增上緣,不適宜於火近取因,喻如:眼識之近取因非前五識,是增上緣之眼根。彼故非實火者即火之近取因和意識,為意識之近取因不應理。然若煙之因亦是土之微塵,若謂「火」和「蟻蛭頂」亦是攝屬土之微塵是增上緣?云:不相似。若唯「攝集土之微塵」轉成煙,則山和房屋等等(攝屬土之微塵)亦變成煙。若謂攝集火之微塵變成火,則馬面山之火亦變成實火?如是承許豈相同?
倘若謂:非唯「攝集土之微塵」名,然而「火」和「蟻蛭頂」二者,能作為攝屬於煙?云:應非如是,關於煙是火和薪柴產生灰色物是屬別相,彼煙豈能成立為蟻蛭頂,彼故,所謂「煙」如「樹」之聲非灰色物之總聲。如沈香樹。從火而生實物之別相是名言。倘若,謂於「蟻蛭頂」之名稱,亦共許為「煙」其外相和煙相似。云:「不相似是增益性。」外相唯「冒青煙」相似,然嗅味刺鼻和青質色相,與冒噴動態不相同。若謂:雖然體性不相似於覺識上不能夠明察秋毫?曰:尚可容許體性不同,然而不明察秋毫是覺識之過。而非實義之過,若舉凡諸覺識之過,結合於實義,則金和合金,與人和假人等等不明察秋毫之愚人亦有故,不能確定於一切人。如是云:「相異事極成,聲同故無異。比測應非理,如灰物比火。」彼故名稱雖相同,然而實義非一無慚外道樂許「死」之名聲,趣屬樹木枯乾。火燼、牛奶腐酸亦謂死。佛弟子們謂「死」之實相,遮除所依「識」和壽命等而不謂之乾枯。量理莊嚴疏云:「遮除意識死,內道之悟知,樹具識不成,別彼如彼死。」
寅二•若從非因生則成立前後之因果
【或謂前時與後時之因果實有相異,煙和火所生之果,猶如差別之煙果。】前時產生之因果,與後時產生之因果不同。先前之煙因是火,後時煙之因是煙性;或者前時芭蕉樹之因是種子,後時芭蕉樹之因是樹莖不同;或者前時百節草之因為綿羊角,後時百節草之因為其種子;前時之瓶因,陶土與陶師,後時之因為瓶性,一切蓮花等等應如是知。因滴論云:「若謂雖由異類現見稍微產生。譬如,從牛糞等相中,豈非蓮花等相?云:雖從異類者而產生,如是與「唯彼」相同之前因故,非相異因。「若相續而生,則從泥丸生。」彼故!若是蓮花等體性,則是前後因果。至於非體性唯僅「相似色相」,如「煙」和「蟻蛭頂」雖同一名稱,然而是錯亂義。
##### 辛二•認定彼諸相屬之事相,
有三:
壬一•破斥他宗:
【自相與聲義二者,相繫之事相非理。】依西藏學者們欲許「相繫」為實有義,則事相亦需計量各個「境」、「時」、「確定之實物」,若欲如是主張則自相無隨行故非能立。前面已述及。某一「煙」和「所作性」等之聲義,計量為相繫屬關係。云:亦不應理。聲義為無實之相屬性—「所作性」,應不能了知自相。自相(實體)無相屬無實性之故,如瓶之相屬性—所作性,不知牛—自相。
壬二•立自宗:
【聲義錯覺為自相,是唯一真實遣餘。】分別識於聲義誤為自相,而以遣餘方式「煙」和「火」,「所作性」和「無常」等等虛體,應認取同一體性,如:「時能了隨行,通連總體性。」
壬三•斷諍:
若謂承許虛體為同一體,則觀察實物之總相,存在相似之過?云:虛體無實故。遠離同異之過,於遣餘之際已述及。有一說:「虛體非同一體,是相似」謂之說法亦不應理。一切虛體自性皆遍相似或少遍相似,無論如何,認定唯「相似」故,亦不成立遍相,前已述及。
##### 辛三•彼諸以何決定方式
有三:壬一•確立觀待一方之他宗;壬二•引述二者之自宗;壬三•斷彼不應理
###### 壬一•確立觀待一方之他宗
有二:
癸一•確定考驗:
【謂能確立喜作樂,考驗之相屬共許。】克什米爾之大因明學者,慶喜作樂或謂雖能確定暫時之相屬量,然而必需考驗「體性之相屬」。彼考驗之定義,能依於根本之相違相屬於先時不了知總相。剔除執著其餘他邊之疑慮。如是云:「無量之定義,不確知趣境,依根本相連,滅疑立信因。」之解說。
彼可分為:子一•聲義之考驗;子二•實體之考驗
子一•聲義之考驗
能依於所裁決之相屬後剔除觀察義之懷疑,猶如棋目和棋子之相屬。
子二•實體之考驗
能依實體之相屬後,剔除總義之疑慮,猶如樹和沈香樹之相屬關係,若謂以彼如考驗之方式如何趣入?云:猶如現見俱有枝、葉之實體,認定事相之量,爾後,從遮反「同類實體」與「他類實體」能區別相異虛體之覺識,隨後產生伺察之覺識。凡諸任何一法不形成餘相,與彼相屬容許設立與餘他不相違。例如:彼沈香樹之外相,從唯「具有枝葉之樹」,不形成餘他相故,相繫與唯「樹」名關係,決定與「非樹」相違。復次:凡諸任何一法變成餘相與彼相屬,且應與餘他不相違。唯「樹」名別沈香樹外,形成餘他樹相與彼(樹)相屬,且與非彼(沈香樹)不相違。諸承許此考驗者們,或謂:「自之定義有境故,不能立遍相是量,關於比量,不比測境時總相,云何總相非有境,如何成立彼遍相。」應未確定量之相屬,彼之所取境是確定各個自相故。彼故,謂:能確定總相屬之考驗故之說法,亦不確認有法之錯亂,了知同一實體。不確認自相故非現量,不觀待因相故非比量,且存在唯「現見義」故謂「考驗」明悉為假設。
癸二•量之決定:
【尼哦巴諸量學家,許能確定量相屬。】印度諸班哲達主張相順如前述,確定隨行隨遮遍相之量故,應能決定相屬,於喻上能立因之事相:緣持同品與破除彼異品二量,若同品有則實有隨行,若遮反則成立遮反之虛體故,當成立總之遍相:「由隨行與隨遮,任一見隨行。」彼亦同品喻須成立品喻,異品喻不需成立量。「故於異品法不許立此事,無彼諸無彼,由說了彼故。」故若實有「煙」或「所作性」,則謂實有火之無常之說法。若遮反之火或無常,則決定「煙」或「所作性」之虛體。
###### 壬二•自宗:
【正量勢力之產生,確定遣餘自主者,誤為同一實體性,確定彼妄測相屬。】吾等之主張:無觀待於正量之測察,亦未必是顛倒遣餘,若現量亦未確定性,則將不成立進取退捨之名言。若正量確定,不超越分別之測察,即使比量之剋除異品,然而若無分別之測察,則當不成立同品相屬故。隨正量後產生之決定,是決定分別測察之體性之相屬。由此之旨趣「妄故之同體」謂之,「測察」謂:容許能作義之有境故。
###### 壬三•斷彼不應理:
若謂「測察」轉成為「伺意」或「斷決識」,而若非如是則形成第四個非量?云:不可能是伺意,而是斷決議,然當不形成第四個非量。斷決識從外觀之—邪識,從內觀之—是自證識,故雖然錯覺亦可獲得自相不相違,前已述及。彼故,無測察則未能決定取捨,若無「正量」則測察可能錯亂,故於決定相屬則須伺意與斷決智二者。
【實體之義無相屬,相屬二者是增益,名聲之義於自相,妄故生相屬思惟。】謂之攝略之頌偈。